7.5.1. 神的定義
§ 1. 神的定義
關於神能否被定義的問題,其答案取決於我們對「定義」一詞的理解。西塞羅(Cicero)說:「定義(definitio)是對我們想要定義之事物,其特有屬性所作的簡明且界限分明的闡述。」若依此定義,神是無法被定義的。沒有任何受造物,更遑論人類,能窮盡神一切的屬性;因此,沒有任何受造物能對神的本體作出詳盡無遺的陳述。
然而,定義的本質僅在於界定、區分或辨別,使被定義的事物能與其他一切事物區隔開來。這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達成:(1)陳述其特徵;(2)陳述其類別與種差;(3)分析我們心中對該事物的觀念;(4)解釋用以指稱該事物的術語或名稱。上述所有方法在實質上並無二致。當我們說可以定義神時,其意僅在於:我們可以分析心中關於神的觀念;或者,我們可以陳述神所屬的類別,以及將祂與其他一切存在區分開來的屬性。例如,在簡單的定義中,稱神為「最完美的存在」(ens perfectissimum),「存在」(ens)一詞將祂界定為一個實體,而非僅是一個觀念,即祂具有真實、客觀的存在;而「絕對完美」則將祂與其他一切存在區分開來。對此定義及大多數關於神的定義,其反對意見在於:它們未能充分展現該觀念的全部內涵。這類反對意見同樣適用於以下定義:如「絕對存在」(Ens absolutum),即自存、獨立的存在;卡洛維烏斯(Calovius)的定義:「神是無限的靈性本質」(Deus est essentia spiritualis infinita);萊因哈德(Reinhard)的定義:「神是必然的自然,與世界有別,包含一切最高完美,且是世界本身的原因」(Deus est, Natura necessaria, a mundo diversa, summas complexa perfectiones et ipsius mundi causa);鮑姆加登(Baumgarten)的定義:「最完美的靈,包含自身及一切偶然事物即世界之理」(Spiritus perfectissimus, rationem qui ipsius rerumque contingentium omnium seu mundi continens);或是莫魯斯(Morus)的定義:「最完美的靈,世界的創造者、保存者與統治者」(Spiritus perfectissimus, conditor, conservator, et gubernator mundi)。或許人類所寫下關於神最好的定義,是《西敏小要理問答》(Westminster Catechism)中的表述:「神是靈,在祂的本體、智慧、權能、聖潔、公義、良善與真理上,是無限、永恆、不變的。」這是一個真實的定義,因為它陳述了神所屬的類別。祂是一位靈;而祂與其他一切靈的區別在於,祂在祂的本體與完美屬性上是無限、永恆且不變的。這同時也是一個完整的定義,因為它詳盡地陳述了我們關於神的觀念之內涵。
然而,這些術語是在何種意義上被使用的呢?「本體」(being)與神的「完美屬性」(perfections)或「屬性」(attributes)是指什麼?祂的屬性與祂的本質以及彼此之間處於何種關係?這些問題是神學家,特別是在經院哲學時期,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探討的課題。
神的本體
此處的「本體」是指具有真實、實質存在的事物。它等同於實體(substance)或本質(essence)。它與僅僅存在於思想中的事物,以及單純的力或能量相對立。我們首先從意識中獲得這一觀念。我們意識到自我作為思想、情感與意志的主體,這些皆是自我的變動狀態與行為。這種對實體的意識,包含在個人同一性的意識之中。其次,我們理性的一條法則迫使我們相信,在物質與心靈的現象背後,存在著某種東西,而這些現象正是該事物的顯現。除非有某種東西在思考與感受,否則我們無法思考思想與情感。同樣地,除非有某種東西在行動,否則我們無法思考行動;除非有某種東西在移動,否則我們無法思考運動。因此,若假設心靈僅是一連串的行為與狀態,而物質僅是力,這等於是假設「無」(nonentity)能產生結果。
因此,神在祂的本性上是一個無限、永恆且不變的實體或本質;是一切神聖完美屬性的共同主體,也是一切神聖作為的共同主體。這就是我們所能達到,亦是我們所需要達到的極限。我們對於實體(無論是物質還是心靈)並沒有一個獨立於其屬性之外的明確觀念。兩者是不可分割的。在認識其中之一時,我們便認識了另一者。我們無法認識「硬度」,除非我們認識到某種「硬」的東西。因此,我們對於神本質的認識,與我們對於靈魂實體的認識是相同的。關於作為靈的神之本質,我們所要做的,僅是像否定我們自身靈性本質中那些屬於物質實體的屬性一樣,將其否定;並肯定祂自身及其屬性是無限、永恆且不變的。因此,當我們說「有神」時,我們不僅是斷言在我們心中存在著一個無限之靈的觀念;而是斷言,完全獨立於我們對祂的觀念之外,這樣的一位本體確實存在。奧古斯丁(Augustine)說:「神是某種實體;因為凡不是實體的,就完全是虛無。因此,實體意味著某種存在。」
因此,如果一個無限、永恆且不變的神聖本質存在,那麼這個本質在世界存在之前就已存在,且獨立於世界。由此亦可推論,神的本質與世界是有區別的。因此,聖經關於神的教義,反對上述提到的各種錯誤形式:反對「物活論」(Hylozoism),該論點假設神像人一樣是複合的存在,世界對神而言如同身體對我們一樣;反對「唯物論」(Materialism),該論點否認任何靈性實體的存在,並斷言唯有物質是真實的;反對極端的「唯心論」(Idealism),該論點不僅否認內在世界的真實性,更否認一切真實的客觀存在,並斷言唯有主觀是真實的;反對「泛神論」(Pantheism),該論點要麼將世界視為神的生存形式,要麼在否認世界真實性的同時,將神視為唯一真實的存在。換言之,泛神論要麼將自然視為神,要麼在否認自然之後,將神視為一切。